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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安好人好事事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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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好人好事事迹材料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工业百亿工程”的实施,加强工业发展有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支持我区工业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业发展有偿资金,是根据xx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绵涪委发[20xx]15号)文件,由区财政安排资金建立的主要用于解决我区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周转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工业发展有偿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资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工业发展有偿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促进技术进步,纳税关系在xx区的各类工业企业。优先支持“工业百亿工程”确定的支柱产业项目。
区经贸局根据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企业发展目标和部署,负责建立工业发展有偿资金项目库,筛选并推荐项目。
xx公司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安排或根据区经贸局的推荐,负责资金管理、项目评估、资金发放和贷后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对工业发展有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工业发展有偿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安全完整、有偿使用”的原则使用。
第七条工业发展有偿资金实行有偿使用,资金占用费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使用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八条企业申报工业发展有偿资金的条件是: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纳税关系在xx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企业。
2、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良好的经济效益,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能提供有效可靠的担保措施。
3、信誉良好。
4、借款目的主要用于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短期周转。
第九条企业申报工业发展有偿资金需提供如下材料:
1、《xx区工业发展有偿资金项目申报表》。
2、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复印件、银行信用等级证明、购销合同等相关材料。
3、截止申报时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上两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财务会计报告。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申报企业向区经贸局提出申请,填写《xx区工业发展有偿资金项目申报表》,区经贸局签署意见后送xx公司。
特殊情况下企业可按照区人民政府批示直接向xx公司提出申请。
2、xx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独立的贷前调查、评估。申报企业应根据xx公司的要求出具相关资料,提供可靠、足值的担保措施。
3、项目评估合格、担保措施初步确定后,由评估人员写出《项目评估报告书》,报xx公司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同意放款的委员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人数时,则视项目通过评审。
4、项目通过评审后,由xx公司报区人民政府进行最终审批。
1、企业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
3、项目及后续产品或服务的技术分析
4、企业财务状况
5、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
6、企业资金及还款来源
7、安全保证措施
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9、结论
第十二条xx公司评审委员会由财政、经贸、监察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项目评估人员和外聘专家列席评审委员会会议。
评审委员会应根据评估人员的调查意见和建议,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和资金方案报送区人民政府。资金方案应包括借款对象、资金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等。
第十三条经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项目,由xx公司与申报企业签订
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落实担保措施后发放资金。
第十四条申报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做到手续完善、账目清楚、内容真实,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富诚投资公司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建立检查制度。xx公司会同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对申报企业的资金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检查发现借款企业存在较大问题,xx公司应于当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作口头报告,并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存在的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报告区人民政府。对于存在潜在风险的项目,区人民政府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第十七条xx公司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门人员,对自项目正式受理起至企业还款后的各项合同、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到期前15日,xx公司应当向借款单位发出借款合同到期通知书。
对逾期的借款,xx公司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借款本金和占用费的催收工作。
第二十条对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可以提出借款展期申请,展期申请应在借款到期前1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对展期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应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追偿。
第二十一条对于已结束的借款项目,应办理借款终结手续,包括注销抵(质)押登记等,并将所抵(质)押的资料原件退还借款企业。
第二十二条xx公司应按当年占用费收入的50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坏账损失。
第二十三条xx公司可按当年占用费收入的50比例提取业务费。业务费主要用于项目评估、专家咨询、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凭证账册等项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和职工福利。
第二十四条借款项目出现风险损失,其发生的坏账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核销。
确认坏账的条件是:
1、借款企业破产或解散,其剩余财产经依法清算,并按规定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2、经法律诉讼后仍无法收回的。
3、借款企业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xx公司应加强对待处理抵债资产的管理。待处理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自用,必须及时组织拍卖变现。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须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xx应开立专用账户、设置专门账册,对工业发展有偿资金进行封闭管理和独立核算。区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xx公司应建立统计制度,对企业使用工业发展有偿资金后的产值、利润、税金和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区财政局应建立工业发展有偿资金的风险补偿制度,对xx公司使用风险准备金和抵债资产变现后仍不足以弥补的坏账损失进行补偿,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xx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从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公安好人好事事迹材料篇二
3.1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项核算的管理体制,即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由投资公司资产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并在资产财务部内分别以热电、水电、煤炭等项目设置各子公司账套分项目核算。
3.2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3.2.1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是指为满足企业建设项目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而筹措的大额长期性资金,包括各股东出资投入的项目资本金和通过融资借入的项目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长期债务性资金。
3.2.2公司股东投入的项目资本金为企业权益性资本,应按照股东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3.2.3.1该融资业务总融资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的;
3.2.3.4具体应按照《国投集团成员企业重大融资业务指导意见》执行。
3.2.4资产财务部应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和股东投资协议、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分项目编制项目投资融资计划,并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3.3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付款管理
3.3.1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法规,严格按照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办理。各项目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备)监理公司和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参与工程结算工作。
3.3.2建设项目根据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工程招标工作确定中标人后。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支付,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
3.3.4工程预付款应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通常情况下约定为合同总价的5%,采用包工包料方式的原则上最多不应超过当年计划完成施工预算的50%。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的原则上最多不应超过当年计划完成施工预算的10%。特殊情况需超出上述范围的,应报告董事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3.3.5.1工程发(承)包协议书已经签订;
3.3.5.2承包人向公司提交的工程履约保函已经公司计划经营部和监理公司认可并送达资产财务部收存。
3.3.6工程预付款应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合同对扣回工程预付款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20%开始起扣,在累计支付的进度款达到合同总金额65%时扣清。
3.3.7扣回工程预付款有以下两种方法,公司可选择使用。
3.3.7.1分月平均法,即在工程进度达到规定起扣比例到扣清比例之间的个月中平均扣回。起扣时间和扣清时间可由监理公司查阅施工进度计划后提供给计划经营部核准。
3.3.7.2公式法,即每月应扣回工程预付款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4r=[(c-fs)/(fs-fs)]×a-kr――当月进度付款中应扣回工程预付款金额;c――累计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价款;f――工程预付款起扣比例(应在20%至40%之间);f――工程预付款扣清比例(应在65%至80%之间);s――合同总价;a――预付工程款总额;k――累计已扣回工程预付款金额。
3.3.8.1材料已经到达工地并经承包方、监理方、子公司工程部共同验收入库,办理手续。
3.3.8.2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材料的订货单、材料合格证以及发票或价格证明文件。
3.3.8.3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条款要求并经监理方、子公司工程部书面认可后报公司基建管理部核准。
3.3.8.4按照公司工程款付款流程批准后,资产财务部核准后付款。
3.3.9材料预付款的扣回办法:该批材料在进场后6个月之内可全部用于项目建设的,由工程部和监理方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供材料预付款扣回计划,报公司基建管理部批准后资产财务部按批准的计划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扣回。耗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当从付款后的次月起在6个月内平均扣回。无论何种情况都应确保在累计工程进度款结算至合同总价的80%时将材料预付款全部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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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工程进度款按合同规定分月结算(或分工程部位结算),月工程进度款按审定的承包方实际完成进度金额的85%付款。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累计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应不高于合同总包价的85%,即竣工前保留金应控制在合同价值的15%或以上。
3.3.11工程进度价款的审定:
3.3.11.1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3.11.2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月报表进行复核签字,并出具工程进度款付款证书。
3.3.11.3子公司工程部收到并审核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进度月报表和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签注审核意见后按照工程概预算(结算)审批流程报送投资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3.3.11.4工程概预算(结算)审批流程:
a)子公司报送相关资料,并负责审核工程量;
d)计划经营部经理审核签字;
e)主管基建的副总经理审批;
f)大于100万元及以上的报总经理审批。
g)子公司将审批资料原件报送资产财务部核算已完工程成本并列入次月资金付款计划。
3.3.12支付工程进度款:
3.3.12.2子公司工程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工程进度付款申请”表后编制“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执行工程款付款流程。
3.3.12.3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a)经审核确认的累计已完工程进度价款,其中当月已完工程进度价款;
b)工程预付款本次扣回、累计扣回和剩余金额;
c)材料预付款本次扣回、累计扣回和剩余金额;
d)甲供材料本次扣回、累计结算价款;
e)按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f)按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g)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方扣除的保留金额;
h)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它金额;
j)其他应抵扣项目(在付款申请单中应列示具体项目内容,不可以列示“其他”项)。
3.3.12.4工程付款审批流程
c)资产财务部经理审核签字;
d)主管财务副总经理审批;
e)付款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报总经理审批;
f)资产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
3.3.13.1总承包人编制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相关资料。
3.3.13.2监理工程师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签字;
3.3.13.3子公司工程部复核工程量。
3.3.13.4公司计划经营部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签批审核意见。
3.3.13.5公司基建管理部负责人审核签字;
3.3.13.6主管基建副总经理审批签字;
3.3.13.7100万元级以上的报总经理审批签字;
3.3.13.9资产财务部依据经审计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和审计8
报告确认相关负债和单项工程价值。
3.3.14竣工结算付款额的确定:
3.3.14.1根据经审计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按合同规定比例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低于竣工结算总值的5%)后为工程竣工结算后应付给工程承包人的累计应付工程价款,累计应付工程价款扣除已付工程款及各项预付款、代扣款、代缴款后的余额为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后实际支付的竣工结算付款额(亦称完工结算尾款)。
3.3.14.3竣工结算付款额=竣工结算累计应付工程款-(已付工程进度款+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甲供材料款+其他代扣代缴款)
3.3.14.4其他代扣代缴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a)工程用水费、电费;
b)施工单位使用建设单位资产价值及其使用费;
c)建设单位统一支付的保险费应向施工单位收回的金额;
d)代扣代缴的各项税费;
e)其他代扣代缴款项。
3.3.14.5支付竣工结算付款额的审批流程除按照上述工程进度款审核流程办理的同时,需要增加竣工结算会签表,要求施工单位取得所有之间和间接相关的职能部门和公司主要领导的签字,间接部门包括综合管理部、商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目的在于检查和防止非常规结算项目被遗漏。
3.3.15所有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始单据,须经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签字,资产财务部审核确认后方可付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期间,基建管理部和计划经营部应配合资产财务部清理发生的所有工程支出。
3.3.16凡工程价款结算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净损失、国家统一调价及设计变更等追加费用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3.3.17工程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施工单位施工的,其行为应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工程合同的规定,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分包工程进度结算及工程款的支付仍然由总包单位向公司统一办理。
3.4大中型设备的采购付款
3.4.1大型设备采购按合同规定分次付款的,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分次付款通常分为预付款、进度款、交货款和质保金四段方式。
a)合同已生效;
b)供应商已提交10%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
c)供应商已提供本次付款财务收据;
d)承办部门已填制“合同付款申请单”并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c)供应商已提供本次付款财务收据。
d)承办部门已填制“合同付款申请单”并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a)供应商已按规定时间将每批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
b)已提供业主授权代表签署的该批设备的“验货证明”;
c)已提供业主监造代表签署的该批设备的“出厂前检验记录文件”;
d)已提供该批设备的装箱清单;
e)已提供该批设备的质量检验合格证;
f)供应商已提供本次付款财务收据。
g)承办部门已填制“合同付款申请单”并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a)每套设备保质期已满且没有问题;
b)已提供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明;
c)供应商已提供本次付款财务收据。
d)承办部门已填制“合同付款申请单”并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3.4.2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合同标的不同等原因,设备采购付款方式还有预付款、交货付款和质保金三段式等多种付款方式,采购中小型设备亦可采用交货付款、质保金两段付款,采购小型通用设备还可以采用验货一次付款方式结清货款。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主办会计均应认真审核付款依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依照合同审查是否满足相应节点付款条件。
3.5建设项目会计核算特点
3.5.1公司在基本建设期间和投产运营以后统一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应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进度。
3.5.2.1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二级科目,其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应按单项工程设三级明细账核算。设备投资设置需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工具器具三个二级科目后再按单台设备建立设备台账核算。待摊投资设置建设管理费、建设场地征用费等三级明细账核算,为满足财务报告和经济活动分析的需要,建设管理费等应进一步划分明细账户。
3.5.2.2工程物资科目核算已为建设项目购入尚未领用的各种建材和设备等在库物资,本科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置建筑材料、待安装设备、仪器、电子设备和工具器具等明细科目分类核算,仓库应按资产品名设置数量金额式明细账核算。
3.5.2.3应付账款科目核算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已完工工程价款和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设备、材料款。本科目应分别按施工单位和器材供应商设明细账户核算。
3.5.2.4按合同规定应预付的工程款和预付的器材款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按规定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的预付工程(器材)款项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3.5.3核算过程中,若工程物资已经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当月尚未收到发票账单,货款尚未支付的,按暂估价入账,下月初在用红字分录予以冲回。采用赊购或分期付款方式签订购货合同的,在工程物资到达并验收入库的当月,如无法取得发票,可根据购货合同、设备验收单或材料入库单金额确认资产和负债,避免形成账外资产和账外负债。
3.5.4按照新增值税法关于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规定,公司为建设项目购入的设备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设备的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账户,设备的价款记入工程物资科目。
3.5.5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作为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为此,资产财务部主办会计应负责及时与税务机关及工程总承包人沟通,商定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3.5.5.1无论建筑业营业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确定为工程总承包人或是建设单位,总承包方都应向公司资产财务部提交本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5.5.2代扣代缴义务人确定为建设单位的,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与税务机关签订代扣代缴协议书,拟定《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操作规则》,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5.5.3代扣代缴义务人确定为总承包人的,公司资产财务部应向总承包人索取其在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5.6基本建设项目在验收前需要试运行的,在试运行期间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形成的产品可供销售的,在该部分产品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应按照产品的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扣税后冲减工程成本。
3.5.7因基建项目借款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工程验收之前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基建项目成本。工程验收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3.5.8应合理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备品备件、仪器仪表、维护用工具等收益性支出不得列入工程成本。
3.5.9应定期对工程物资进行盘点,季度可以选择重点类别和品种进行抽查盘点,年终必须全面盘点。如出现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物资的,按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差额,工程尚未完工的应计入或冲减在建工程项目成本,已完工项14目应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3.5.10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公司应当自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当月内暂估转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计提折旧。
3.5.11.1基本建设项目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3.5.11.2基本建设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5.11.3其他可以证明基本建设项目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3.6建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
3.6.1为确保公司资产安全,防范风险,公司基本建设应当全面实行保险管理制度。公司资产财务部作为公司保险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按照避险、高效原则制定并落实建设项目的保险管理方案。
3.6.2公司应当采用或比照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建设项目保险的承保机构。
3.7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管理
3.7.1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是工程项目建成后,用实物和货币计量,报告竣工工程实际成本、投资效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等各种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等各种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公司应高度重视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实事求是地编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做到编制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3.7.2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在上级公司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中委托一家中介机构对该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3.7.3公司向上级公司报送竣工结算报告,中介机构审核报告、竣工决算相关资料及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备案申请,经上级公司办理完有关备案手续后,应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批,由董事会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批复确认。对建设项目工程成本、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等应以董事会批复确认的结果为准进行账务处理。
3.7.4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调整概算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经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工程发包合同、工程决算等有关资料以及财务核算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3.7.5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的一般程序:
3.7.5.1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资料。系统整理所有的技术资料、工程结算的经济文件、施工图及变更与签证材料,并分析其准确性。
3.7.5.2清理各项债权债务和节余物资,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并据此对各种实物资产逐项盘点核实。
3.7.5.3填写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3.7.6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3.7.6.1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摘要及正文;
3.7.6.2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
3.7.6.3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财务状况说明书;
3.7.6.4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主要包括:
a)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表封面;
b)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总表;
c)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最加、减少汇总表;
d)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
e)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f)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明细表;
g)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明细表;
h)基本建设项目主要材料收支明细表。
3.7.6.5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中介机构审核(审计)报告。
3.7.7.1关于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备案申请报告;
3.7.7.2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备案表(一式三份,);
3.7.7.3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书(含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3.7.7.4有资质审核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含审核机构资质证明、主要审核人员资质证明、决算审核委托书、竣工决算审核各方当事人的承诺函)。
3.7.8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目录的规定,对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准确分类,禁止对资产进行打包交付,确保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账卡实物相符。
3.7.9建设项目中涉及土地、房屋资产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取得相关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权属证明。如果确实不能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取得权属证明的,应当指定相关责任部门限期办理。
3.8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管理
3.8.1公司应按照《国家投资开发公司财务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上级单位报送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情况报告,并单独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8.2基本建设财务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事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的数据统一通过公司信息采集系统报送。事件报告是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中应严重关注的事项以及为使项目正常运行必须立即加以注意和处理的事项的特别报告。
3.8.3.3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3.8.3.4设计、采购、建造或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偏差、缺陷等事项;
3.8.3.5基本建设项目过程中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4附则
4.1本制度适用于投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通称“公司”)所进行的基本建设活动。
4.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4.3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公安好人好事事迹材料篇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行为,防范固有资金投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固有资金运用,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运用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用于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所需的资金支出行为。
第四条 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固有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得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五条 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避免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按照规定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建立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的利益绑定机制,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可以进行金融资产投资以及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其中持有现金、银行(行情 专区)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固有资金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的,不得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固有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
(四)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份额的,在基金季度报告中载明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的日期、金额、适用费率等情况。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依法可以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但对涉及本公司利益的表决事项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单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与本公司及子公司员工投资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运用固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投资入股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还应当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用固有资金为本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资组合提供保本承诺或者资金垫付以及为子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资组合提供担保,但保本承诺总额、资金垫付总额或者担保总额合计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本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规模。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加强对固有资金运用的授权管理,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固有资金运用方面的职责和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固有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固有资金运用的评估论证、决策、执行、风险控制、稽核、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应当建立防火墙制度,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确保固有资金投资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投资决策及操作应当独立于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的投资决策及操作,不得利用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的未公开信息获取利益。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将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作为交易对手,不得自行或者通过第三方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组合进行显失公平的交易。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应当在公司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列明投资时间、投资标的、金额、费率及提供保本承诺、资金垫付、担保等信息,并对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等进行说明,还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固有资金运用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本年度固有资金运用效果及存在的风险。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净资产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可运用的高流动性资产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支出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暂停继续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其固有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风险准备金的运用管理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96号)同时废止。
公安好人好事事迹材料篇四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指利用价值形式对建设单位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及其所体现的各方面财务关系,行使组织、计划、指挥、监督和调节职能,合理地筹集、分配和使用建设资金,以提高建设单位投资效益为中心的一项综合性管理。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1。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酥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一条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2):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1.小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2.大、中型项目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二)地方级项目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四十四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1998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同时废止。
(一)基建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
1、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不独立建帐、独立核算,与单位经费帐合在一起,造成乱摊成本现象。
2、不以批复工程概预算为基础建帐和进行明细核算,不按批准的建设内容、标准进行会计核算,概算外或超概算使用建设资金,外借、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建设成本不实。主要表现:业务招待费远远超于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个别单位为了弥补单位经费不足、解决职工福利等因素,将部分招待费、会议费等公用经费列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开支;有的单位超范围、超标准地修建管理房屋和在概算外购置交通工具;有的单位虽然工程早已完工甚至已投入使用,但迟迟不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继续在工程项目资金中列支经费,挪用项目资金,造成建设成本增加。
3、会计科目科目设置过于简单。有的单位更是只列拨款收入和拨款支出,将各种投资支出统一以“流水”形式记帐,或者只设置预付工程款、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固定基金、其他应收款等几个科目,不能满足基建的成本核算需要。
4、会计科目使用不准确。如将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本单位留成收入而未冲减“待摊投资”;有的预提费用计入“待摊投资”;有的将预付工程款反映在“其他应收款”中或者直接列入建设成本;有的将支付工程进度款反映在预付工程款中,而未及时反映工程建设成本;部分建设单位为了直观反映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总额,支付工程款时列“预付工程款”,结算已完成工程价款并收到发票时,列成本类科目或“应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和应付工程款不对冲,导致长期挂帐并数额越来越大,办竣工财务决算时预(应)付工程款科目余额很大,未能真实反映欠款情况。
(二)基建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1、审批程序不规范,支付依据不足。在工程价款结算时不按合同规定执行,超合同部分手续不完善,无设计变更通知书和补充合同;支付手续中只有施工方签字,无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签字;工程价款结算无工程承包合同、招投标文件等作为依据。
2、没有制定资金拨付程序和工程结算程序。
3、未能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多数基建财务人员只停留在会计核算中,普遍缺乏项目概算、工程预(结)算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对工程进度管理工作参与不多,以致在工程款拨付时处于被动地位。
4、工程管理与财务管理脱节。有的单位工程人员与财务人员之缺少沟通、不对帐,不重视相互反馈信息,导致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一些存在问题。如:工程人员对一些预付款项没有及时追要发票,或发票要回后不及时送交财务部门,甚至丢失,使财务人员未能及时入帐反映成本;财务人员不能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影响了对工程的充分监督;有时财务人员入帐失误, a单位错入b单位,工程人员没能及时发现更正等等问题都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5、存在长期挂帐现象。因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因债务人意外死亡、直接责任人调离等原因,未能及时收回发票结清应收回款项造成长期挂帐,导致财务报表不能如实反映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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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好人好事事迹材料篇五
为加强基本建设工作,加强民政自身基础建设、促进民政事业发展,制定了《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明确职责,统一协调,充分调动各级的积极性,改变管理不善,多头负责、无章可循的状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民政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部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注重效益的原则。凡是基建过程中的一切
规章制度
和具体做法,均应纳入统一规划,要有利于集中有限资金,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减少层次和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推动民政工作顺利发展。
第三条 所有参与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各方,要在部领导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完成基本建设任务。
第四条 民政部基本建设的任务是:遵循新时期的民政工作方针,以推进民政工作发展为目标,管理民政部直属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无论属于何种性质、用途和何种投资来源,均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计划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本单位、本部门局部利益的关系,加强科学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反对违反国家规定的一切不正之风。
第六条 基本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坚决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方针和“实用、经济,适当注意美观”的原则,杜绝敞口花钱和花冤枉钱的现象。
第七条 全国民政系统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计划由民政部综合计划司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建设前期工作管理
1.建设前期准备阶段;
2.设计阶段;
3.列入年度计划阶段;
4.组织施工阶段;
5.竣工验收阶段。
第九条 建设前期工作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项目
建议书
到列入年度计划阶段所进行的一系列的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选择建设地点和组织工程设计等。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审批。由各建设单位(即使用单位)会同部业务主管司局,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基本建设中长期计划和上级指示,经过调查分折,编制项目建议书。先由项目提出单位的业务主管司局初审,签署意见后提交部基建主管部门,经综合平衡审议后报主管副部长审定。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由民政部审批( 其中特殊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总投资为3000万元至20xx0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总投资在20xx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经上级正式批准后,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内容。对项目认真地作可行性研究,经过多方案比较,择优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选址报告一起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基建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共同审议后报主管副部长审批。然后由基建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前期工作
通知书
。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可委托设计和工程咨询单位办理。总投资为100万元以下零星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为一次进行。
第十三条 所有新开建项目建设地址的选择必须有部基建主管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组成前期工作小组,对建设地址和项目的可行性提出内容翔实、依据可靠、科学合理的报告,提交部主管领导(或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是工程建设的大纲,是确定建设项目和建设方案的基本文件,也是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论证和审定批准后,才可编制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初审。初审认可后提交部主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包括业务主管司局)共同研究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编制方法及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法执行。其内容深度应满足决策和设计需要,对项目建设的利弊得失分析必须透彻明了,建设条件和外部协调因素必须可靠,所提供的各类数据必须科学合理,建设方案必须切实可行。不能为了争上项目或其他原因,偏执一端或有意隐瞒有关情况,更不准违背程序采取非正当手法确定建设项目,从而造成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
第十六条 凡是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设计任务书是项目最终决策的法定根据,也是进行初步设计的基本依据,不准随意更改。
凡是需要更改时,应重新报批,经综合计划司同意后上报主管副部长。
第十七条 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即可组建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基建班子),负责建设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收集设计基础资料;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审;落实建设物资材料;办理征地拆迁手续;落实水、电、路等外部条件和施工力量等。
第十九条 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即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民政部的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可以按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分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的新建工程,在初步设计之前,还应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总体规划设计包括对土地利用的规划、总体布局和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报部基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初步设计。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应根据设计任务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总体规划设计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初步设计不准突破设计任务书所规定的项目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其内容深度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一定要有比较详细准确的设计总概算。初步设计应在列入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完成,不准边设计边施工。
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由部基建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共同审议,报部主管领导签批。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一定要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对初步设计规定规模和投资概算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部基建主管部门不再审批。
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不得盲目开工。
第三章 计划与统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的基本建设计划由民政部综合计划司和建设单位两级管理。各单位的无论是国家预算内投资安排的或单位自筹的基本建设,一律纳入民政部基本建设计划。建设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基建,应按规定凭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开户银行存款证明申请基建计划。
第二十三条 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1.制定中长期计划。由部基建主管部门会同各业务司局,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部领导的指示,按照国家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制定五年或十年的基本建设中长期计划,报主管副部长或部长审定后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2.规划设计项目计划。安排的依据是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3.年度投资计划。在规划设计后,对已有初步设计图和总概算,具备工程建设条件的项目,部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对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意见及投资能力,经综合平衡后向建设单位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四条 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按照中长期建设计划,对已做好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并已具备建设开工条件的项目,根据对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的审批意见及投资能力,由部综合计划司安排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五条 半年调整计划。建设单位应于当年7月30 日前用文字或电话上报本年度基建调整计划。
第二十六条 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准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有正式的平、立、剖面图(简称“三图”)和施工图预算,部基建主管部门依此作为审定计划、拨付款项的依据,否则不予拨款。各建设单位,应于上年度11月10日前(或年度基建工作会议时),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报送“三材”库存量统计表、下年度施工项目的“三图”和工程预算等有关资料。对于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没有“三图”和工程预算的项目,在安排半年调整计划时将予以调减。
第二十七条 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程序和步骤:
1.每年度二季度左右,由部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预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控制指标,向各建设单位下达下年度基建计划控制数额。
2.每年度九月底前,建设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数额的本单位工程进展情况、建设条件等因素,上报本单位下年度基建计划申请报告。
3.每年度十月底,部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各建设单位上报的下年度基建计划申请,经综合平衡后,向国家计委申报下年度基建投资申请指标。
4.每年十一月下旬左右,召开部直属单位基建会议,检查年度基建计划执行情况,详细研究下年度基建计划安排意见。
5.每年度3月份左右(视国家基建计划下达时间而定), 根据国家计委正式下达基本建设计划,部基建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正式下达当年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八条 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计划的管理,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各建设单位必须按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内容和投资指标安排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搞计划外工程,不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需要更改设计时应报部基建主管部门批准。对于部领导或有关方面在施工现场所作的有关重要指示,建设单位应及时通报综合计划司,以便研究调整设计和计划。
第二十九条 所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按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有选择地确定施工单位。工程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按国家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与应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
施工合同
。签订合同时应十分慎重,必须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公证处或其指定的合同预算、指标核算咨询机构监督。重点项目签订合同时,应请部基建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所作的施工图预算应严格审核。施工图预算不能突破中标时的标价。对于合同规定需要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定额和材料差价因素的工程,可按当地定额主管部门所颁布的依据性文件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审核洽商工作,调整资料连同报告送部基建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工期较短、规模较小的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应采取一次包死的办法,不予再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为控制基建投资,提高工程建设速度,保证施工质量和经济效益,所有建设项目均实行包干建设管理。民政部对建设单位实行工程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或中价标价)加系数包干,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实行中标标价,(或施工图预算) 包干。部向建设单位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投资累计总额,控制在工程概算( 或施工图预算加系数)之内。
第三十三条 工程统计。基本建设统计是反映工程进度和投资使用情况的重要依据,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制度要求办理。统计要做到准确及时,不准虚报、误报、漏报。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完成情况月报的填写范围和内容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定期报表基层表》的规定执行。北京地区月报于每月终了后二日内报出,年报于年终后十五天内报出。
第四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施工管理是基本建设重要一环。施工管理是为了按照“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的方针,更好地建立正常施工秩序,督促和配合施工单位使施工有准备、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任务如期完成。建设单位应建立技术责任制,选派和聘请办事公正、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技术水平的人员管理施工。
施工管理人员应加强与设计、施工单位和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的联系,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和规范、规程搞好施工,应定期召开施工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搞好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对于会审中发现的问题,应限定设计单位在一定时间内解决。
第三十七条 所有建设项目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部署的准则,内容必须完整可行。
建设单位应落实好“三通一平”等基础条件,协助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并负责审定修改。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没有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的,不能仓促开工。
第三十八条 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和指导。对于隐蔽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建设单位施工管理人员应到现场把关检查,并按规定要求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施工不当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位,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得迁就,不留隐患。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钢材、水泥、焊条等结构用材,应有出厂证明或检验单。对混凝土、砂浆和防水等材料配合比,应事先提出试验配比要求,经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四十条 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中,确须零星设计更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因采购或供料等原因,要改变或代用施工材料时,应尽量征求设计人员意见,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现场洽商记录等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作为工程验收和调整预算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所有建设工程应按规定要求,委托当地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检验监督。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质量评定标准,不准“目测口估”,凡未经质量监督站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基建财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及各项标准制度。
2.参与基建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工作,组织汇总经费开支计划,检查考核预算和经费开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做好经费供应,实施财务监督,管好用好资金。
3.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簿、凭证和手续制度,编好会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反映经费收支和资金运用情况。
4.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核量工程成本,总结经验,为指导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5.参与工程招标和出包工程合同的签订,检查和监督合同的正确执行,办理出包业务的结算事宜。
6.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做好工程决算的清理,及时准确地编报年度决算和竣工决算。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的财务机构和人员:
1.财务机构。各建设单位必须设置财务机构,保持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会计和出纳工作必须分管。
2.财务人员必须敢于坚持原则,热爱本职工作,以身作则,廉洁奉公;
要刻苦钻研财务业务知识,熟悉本职业务;要密切联系群众,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四十四条 基建财务计划。为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在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下达后,应结合当年预计完成工作量和可以动员的内部资源以及以后年度储备设备、材料用款情况,及时编报年度财务计划。
第四十五条 经费的请领。工程开工前,根据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与预算,编制备料经费申请计划;开工后,根据施工图预算和工程进度,编制按季分月用款计划,由分管领导审查后报部基建主管部门请领经费。
第四十六条 基建拨款的原则:
1.按年度基建计划拨款;
2.按基本建设程序拨款;
3.按年度基建财务计划(支出预量)拨款;
4.按工程进度拨款。
第四十七条 部基建主管部门按照拨款原则,根据建设银行总行分次核定的拨款限额和各单位用款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分次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拨款限额。
第四十八条 为控制基建资金,对以下的情况不予拨款:
1.没有年度财务计划和季度用款计划的;
2.擅自修改设计、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3.计划外项目;
4.没有按规定要求上报施工项目“三图”和施工图预算(或概算)的项目。
第四十九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应按发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办理。施工单位提出的经费结算单应经工程计划、预算和财务人员共同审查后才能支付。结算时,对建设单位所提供的相应的备料款和物资、劳务、运输等折算价款应予扣除,及时转帐。未经批准,不准用债款或动用其他资金支付工程款。
第五十条 对施工单位的付款,在工程完工前,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所定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付款比例按所在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的规定执行),余款待工程全部完工验收、保修期结束后,办理最后结算。最后结算时,建设单位应认真与施工单位清理往来帐款,严格复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三大材及提取的各种费用是否符合中央和所在省市的规定,对于超过规定的部分,不得结算付款。凡与批准的合同标价(或预算)有出入的工程价款,应凭双方共同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变更
证明书
)结算。
第五十一条 基本建设的各项活动都要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中反映出来,建设单位要通过会计核算如实地反映建设资金增减变化。
基建会计科目、凭证和帐表的设置与处理应符合规则,必须按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会计报表。分月报、年报、竣工决算报表三种:
1.月报:建设单位应在每月8日前, 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资金平衡表及基建财务快速月报。
2.年报:建设单位对未竣工项目中已完部分,应按单项工程实际完工价值编报年度决算(即年报),于年终后三十天内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
3.竣工决算报表:凡已竣工的项目,均要编制竣工决算,于竣工后三十天内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对于竣工遗留项目,如果数量不大,短期能处理收尾完成的,可按上级核定的经费投资列入决算,不再另报。
第五十三条 基建经费应与其他各类经费严格分开管理,不准挤占或挪作他用,要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 基建财务工作是整个基建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建投资经济效益的综合反映。各级应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合理地组织经费保障,发挥财务监督的重要作用。要严格财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
第五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基建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所有财务和会计资料在规定年限内应妥善保管。不准涂改和任意销毁;调换财务管理人员时,应结清帐目,注明交接日期,交接人姓名,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监交签章。
第六章 基本建设物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基本建设物资管理,是指建设单位对基建施工过程中所需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申请、订货、采购、验收、保管和供应等项工作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建筑“三材”(钢材、木材、水泥)等统配和部管物资、专用机电设备等由部基建主管部门统一向国家物资主管部门申请指标,然后根据有关指标定额划拨给各建设单位。建筑材料的调拨依据是“三材”概算定额。品种由建设单位申请或自行串换。
第五十八条 实行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接到上级分配的物资指标通知单后,交施工单位到指定的物资供应部门办理订货、提货手续。
第五十九条 实行主要材料由甲方供料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上级分配的物资指标,到指定的物资供应部门办理订货、提货手续,然后依照定额和工程进度,向施工单位供货。
所有地方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均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
第六十条 无论采取哪种供料方式、何种建筑材料,建设单位均应与施工单位密切配合,搞好物资材料的采购、供应、储备和保管工作。甲方有责任对施工单位所用材料进行监督检查把关。对于施工单位以次充好,以劣代优,铺张浪费等现象应加以制止。所有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变更设计要求应经设计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重要装修材料的选择、订货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
第六十一条 材料保管是物资管理的重要方面,仓库保管人员要单独设置,主要领导应经常检查他们的工作。材料到货后要认真进行验收,对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认真清点,做到票物相符。严格建立仓库材料帐目,建立分类台帐,严格出入库手续。
第六十二条 材料保管人员、采购供应人员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库存材料、设备数量,帐物必须相符。
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报送“库存材料统计表”。
第六十三条 对停缓建项目的库存、场存材料,必须自停缓建起,彻底进行清仓查库,并详细列出材料设备清单报部基建主管部门一份。在停缓建期间,一切材料设备的报废、转移或出售,必须经部基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应对设备材料进行清查,乘余的设备材料应分类造册,作为工程决算的必要内容。乘余的设备材料由部基建主管部门统一调度。
第六十五条 凡需报废的设备和材料,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理鉴定,写出技术鉴定报告,说明报废理由,提出报废意见,经开户建行签证后,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在未批准前,一律不得自行处理。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它是全面考查基本建设工作、检查工程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第六十七条 竣工验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单项工程验收和综合验收。
第六十八条 单项工程验收。总体建设项目中的一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和具备使用条件,即可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事先进行自检和初验,并组织和督促施工、设计单位整理好有关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纸;然后,组织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银行等部门共同检查,评定工程质量、使用的完整性、尚需修补的内容和期限,办理单项工程验收和交工手续。
第六十九条 综合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时,即应及时组织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工作由部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应在全部工程竣工交工前二个月,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七十条 为使竣工验收顺利进行,为综合做好充分准备,在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在单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组织初验(或预验收),并按要求和规定内容整理好所有竣工资料,拟制好“工程建设报告”、“资金使用和投资效果分析报告”。
第七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是: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及说明、设计修改通知单(或技术联系单)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有关批准的修改、调整意见。
第七十二条 竣工验收时,应由部基建主管部门主持,召开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座谈会,协调有关事宜,共同总结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制定遗留问题的善后处理意见。
第七十三条 在正式竣工验收会议上,由建设单位向大会作“工程建设报告”、“资金使用及投资效果分析报告”,提请大会审议,向使用单位代表移交竣工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初步的竣工决算资料)。部基建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代表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财产表”上签字,财务部门据以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转帐手续。
第七十四条 竣工资料。综合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将在单项工程验收和综合验收阶段已初步整理的竣工资料,进一步系统整理,分类立卷,完整地移交给使用单位。主要资料还应复制,连同综合验收时所形成的验收文件,在竣工大会后一个月内分送部档案馆、部基建主管部门、部业务主管部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等单位。
第八章 各级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十五条 管理机构及分工:
1.民政部综合计划司是部基建主管部门,所属基建物资处是具体承办单位。
2.部有关司(厅)是各有关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如人事教育司是各民政院(校)的业务主管部门。
3.使用单位,指各建设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和管理单位。
4.建设单位,指各建设项目的基建组织和管理单位。可单独成立基建筹建班子,也可由使用单位抽人组成。
第七十六条 部基建主管部门的职责:
1.组织编制民政部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
2.审批所属单位基建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概算。
3.编制并下达部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4.审批超过工程概算的项目的施工图预算。
5.根据年度基建计划,请领与划拨经费。
6.审查、汇总和报批部年度基建决算和竣工决算。
7.请领与划拨基建“三材”等统配部管物资指标。
8.拟制和颁发部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和办法。
9.参加重点项目招标和签订合同工作。
10.主持基建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工作,审批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
11.协调处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纠纷及有关事宜。
12.检查施工质量,实施技术监督。
13.掌握并汇总基本建设情况,为部领导和部长办公会议提供决策依据。
14.汇总全国民政系统基本建设统计。
第七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1.参加编制民政部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
2.组织并协助所属单位编制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提出初审意见。
3.参加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4.指导并协助使用单位对已竣工工程搞好使用管理,制定管理办法。
5.检查并掌握基建工作情况。
第七十八条 使用单位的职责:
1.根据部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上级指示、安排、编制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组织基建项目筹建班子(建设单位)。
3.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接收已完工工程固定资产。
4.制定已竣工工程管理办法,搞好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的职责:
1.选择建设地点,提出选点报告。
2.组织工程技术勘察,负责组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探和测绘工作,调查了解工程地域内的水文、地质、交通、气象、电力和资源情况,并提出工程技术勘察报告。
3.向设计单位提供勘察、测绘成果和水、电、运输协议文件等设计资料。
4.编报设计任务书。
5.办理征地拆迁、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6.选择设计单位、委托工程设计。
7.选择施工单位,组织工程招标工作,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条款。
8.组织工程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
9.审定施工组织设计。
10.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半年调整计划。
11.编报年度基建财务计划和按季分月用款计划。
12.编报基建物资申请计划,组织好物资供应工作。
13.掌握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
14.办理与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和决算工作。
15.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工作, 综合验收后及时办理技术档案移交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16.编报基建财务月报、年报和竣工决算,核算建设成本。
17.每年一月底前,向部报送上年度基本建设情况文字报告。
第八十条 建设单位的人员配备及要求:
1.为加强基建工作管理,各建设单位应按基建总投资的一定比例配备基建管理人员。
2.基建管理人员可以从本单位选配,也可向社会招聘。必须由有一定政策和业务技术水平、对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原则性强的人员担任。
3.基建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各级财务、统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4.要加强对基建管理人员业务和政策法纪教育,要创造条件,鼓励他们钻研业务技术。
5.基建管理人员的职称(职务)的评定(聘任),各单位应纳入人事干部考评一并考虑。
6.工程竣工后,暂时没有后续建设任务的,基建管理人员应妥善安置。
为搞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护,编内的干部、职工可安排在基建房管部门继续从事管理工作。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十一条 由国家基本建设预算内投资、列入计划的自筹资金投资和外资、补偿贸易等来源形成的一切固定资产,竣工验收前,统归部基建主管部门实行管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由部领导确定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第八十二条 所有固定资产的报废、转移(包括有偿调拨、无偿调拨、转卖),必须由建设单位写出正式书面报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办理。未经批准而擅自处理的将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应依法处理。
第八十三条 基本建设中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提交“纪检”和“监察办”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部机关、直属单位的各类汽车和全国民政系统的专用汽车(救护车、 殡仪车、收容遣送车、救灾专用车等)的计划、订货、改装生产和分配工作, 各直属单位的汽车数量编制配备和更新补充事宣,由部综合计划司归口管理,具体按《民政部汽车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部将制定《固定资产管理条例》下发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同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综合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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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好人好事事迹材料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公司管理的要求并参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涉及的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公司设立出纳岗位,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保管等日常业务,并进行核算、检查与监督,保管银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计法》和公司各项规定。
第四条: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出纳人员严格禁止办理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涉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出纳人员应时刻保证帐面货币资金金额与实际存有的货币资金金额相互一致,如有差异,在查清差异原因后,追究责任。
第六条:公司现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给职工的个人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补助、医药费等款项;
2、支付给不能转账的单位或个人用于购买物资和劳动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2000元)以下的,与公司业务挂钩的其他零星支出;
6、公司总经理与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批确定需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七条:公司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50000元,如需大额支出应提前一天以上通知财务部。
根据核定库存限额,出纳人员每日结存的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应于当日及时送存银行;由于特殊原因当日无法送存的,当日16时前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安排人员保卫,妥善保管,未作安排或安排不落实的,有关人员应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现金的收支管理
1、现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由出纳员办理。出纳员请假时,可由财务负责人指定具备资格的专人临时负责出纳工作。
2、公司的经营业务及其它事项所发生的一切现金收入,必须交财务部入账,不得自行保管和挪用,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出纳员对收入的现金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3、取送款在20000元以上,必须安排专车或派人护送。
4、每笔现金收入、支出,都必须有签批过的合法原始凭证作为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出纳员必须认真审核确认是否办理各项签批手续、签章是否齐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付业务应拒绝办理;对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应予返回,补办手续。如遇伪造或涂改,虚报、冒领等不法行为,应当日报告公司总经理处理。对符合要求的凭证收付款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经办人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经部门经理签批同意;财务部出纳审核,财务负责人签批同意;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5、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有涉及现金的收入,出纳人员应当面清点,并注意辨别现金的真伪,在确定现金金额与应收金额一致的情况下,应填开公司统一购制的“现金收款收据”给交款方。
6、出纳人员应按照公司内部票据的管理规定申请领用“现金收款收据”,“现金收款收据”连续编号,出纳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任意撕毁,如因某种原因需作废时,应在“现金收款收据”上加盖“作废章”并保留全部联次,待每本“现金收款收据”用完后到主管会计处定期缴销时备查。
7、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现金制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现金,不准擅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相互借用现金,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如特殊情况需办理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
8、在核算工作过程中发现长款或短款情况,应及时查找并请示财务负责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九条:公司现金的登记和保护
1、公司设立“现金日记账”,出纳员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程序逐日逐笔登记,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白条等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每日结存现金和己盖章的支票,必须锁进保险柜,保险柜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3、每月会计结帐日后,出纳人员应及时与负责帐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现金日记帐”和“现金明细帐”进行相互核对一致,并编制“现金收付月报表”由出纳人员以及会计人员双方签字,以确保帐帐相符。
4、财务负责人要对现金管理进行抽查,不定期地组织库存现金盘点工作。
5、现金、银行单据等重要物品保存在公司的“保险箱”中。
第十条:公司银行存款的使用范围和方法
1、公司除按规定留存的现金定额以备日常开支外,超过定额的货币资金必须全部存入银行结算户内。
2、公司发生的各项结算款项,除允许可以用现金直接支付的款项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转账结算。
3、公司与银行之间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填制和取得各种银行凭证、付款通知单等书面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会计凭证作为核算依据。
1、银行出纳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结余情况,经常核对银行对账单。当存款不足时,要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以便及时组织资金。如不及时汇报,造成款项不能及时支付,要追究银行出纳员的责任。
2、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分账号设置,逐日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余额要与总账余额、银行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随时督促催办未达款项,掌握银行存款的动态和余额。
3、月终,出纳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核对,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将该归档。
公司应严格控制“开户银行”的管理,凡是涉及到新增银行帐户或注销银行帐户的,均需要由出纳人员填写书面的“开户(销户)申请书”,交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和精简的原则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企业在各银行的预留印鉴应保持一致;企业每半年对银行帐户进行一次清理,及时撤消不需要的帐户;为便于存档、查找,银行帐户开立、撤消的有关文件、资料应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帐凭证后面。根据需要,出纳可保留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公司账户不得以各种原因出租、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人名章的管理
1、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经理保管,如因假期等原因暂时离岗,离岗前应将印章交由直接主管或跨级主管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2、公司财务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时,要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3、公司财务必须严格执行“章票分离”制度,负责保管财务专用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保管支票等各种票据。
4、公司法定代表人人名专用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自行管理或授权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网上银行支付是指以bank internet web为媒介,将公司以电汇、支票方式改用以网络电子方式进行的支付。
第十五条:网上银行支付开通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向银行提出开通申请。第十六条:网上银行支付流程(职责与权限)
1、出纳根据手续齐全的有效付款凭据,在网上银行中生成网银支付信息。
2、财务负责人对网银付款业务进行审核,并进行支付授权。财务负责人为网银最终审批人。网银支付确认后,如果发生银网退还需重新提交网银支付的,各审批人依据付款出纳打印出的网银支付交易不成功信息或对方退还入账凭证进行重新审批确认。
1、 网上银行所有操作员需要妥善保管网银动态密匙和操作员密码。
2、操作员的网上银行登录密码要定期修改。
3、安装了网上银行的计算机为专用计算机,非网银操作人员严禁使用,出纳员负责对网银计算机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
4、网银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必须退出网上银行系统,并妥善保管网银动态密匙。第十八条:网银支付给内部单位员工款项,视同支付现金,必须遵守现金管理规定,按现金的使用范围支付。
第十九条: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及使用
1、银行票据是指现金支票、银行转帐支票、银行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等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公司需要使用上述票据时,由出纳向开户银行购买,并保存于公司的“保险箱”中。
2、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好银行印制票据,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在使用过程中出纳人员应保存好所有银行票据的留底联(包括因某种原因报废的银行票据全部联次),以备银行票据使用完毕缴销时登记到“票据领用单”上。
3、出纳人员需要使用“银行转帐支票、银行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等银行票据付款时,应严格遵照公司财务报销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付款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相关单据是否完整合法、金额计算是否正确,经过审核无误后方能对外付款。并要求收款对方当事人在“银行票据”的公司留底联次上签署名字。
第二十条:公司支票
公司支票是公司对外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是由公司签发、通知银行付款的一种书面证明。
1、公司支票的管理
(1)出纳管理从银行购入的空白支票,并建立台账,登记购入日期、种类、起止号码,妥善保管空白支票及预留印鉴卡。
(2)公司财务部要建立支票领用台账,逐笔登记领用人姓名、支票号码、用途、金额、收款单位等,并由领款人签章。
(3)支票的使用人领用支票时,需填写相关单据(依据各项制度填写借款单或资金使用申请单),按程序办理完签批手续后,方可到财务部领取支票,并由申请人在财务部登记签章。
(4)付出支票后,出纳应在凭证上加盖“转讫”或“银行付讫”戳记;
(5)凡公司签发的支票,必须严格管理。结算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财务部在签发支票前必须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防止超过存款金额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支票后,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受银行处罚时,由财务部负责人负完全责任。
(6)签发的支票必须采取记名式,写明出票日期,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并列明款项的用途和大小写金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内容填写不全的支票,属空白支票)。财务部不得办理迟期或远期支票。
(7)支票领用的报账期限
一般情况从支票领用当日算起十日内必须报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报账需延长时,必须写出书面原因,报总经理批准后送财务部备案。否则,财务部有权停止办理下次支票,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8)支票金额起点每张100元,退款、找零以及结清账户的支票,不受起点限制。支票有效期为10天,自签发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法定假日不顺延。
(9)公司收到的转账支票,必须当天送银行转账,如因银行营业时间限制,必须于第二个工作日营业送存银行。
(10)公司支票使用人如丢失支票时,要立即向财务部声明,由财务部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丢失人要写出书面检查,交总经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报请总经理批准,给予处罚。
(11)公司支票到期未用,应及时退回财务部,并办理有关退回手续。
(12)公司支票作废时,应及时退回财务部,并重新办理领用手续。对退回的支票,财务部应及时办理注销。
(13)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好领用的银行票据,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在使用过程中出纳人员应保存好所有银行票据的留底联(包括因某种原因报废的银行票据全部联次),以备银行票据使用完毕缴销时登记到“票据领用单”上。
(14)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支票的管理,每周至少清查一次,并做到及时与银行核对,以防造成账目错乱。严格掌握支票的报销手续,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2、公司支票的办理
(1)办理支票要按支票签发的要求内容填写齐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2)支票签发“六不准”:
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将支票作抵押;不准签发印鉴不全、不符的支票;不准签发假用途的支票。
第二十一条:其他结算方式采用银行汇票、信用证、托收承付等方式结算时,应遵循银行相关制度,遵循本制度中对银行存款的管理进行控制。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属于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总经理签发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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