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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营医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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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章程篇一
为发展我县医疗卫生事业,促进我县医疗卫生事业整体实力和水平的跨越式发展,为实现全面建小康做出贡献,本院将建设成为原阳县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大型综合医院。在本院基础上组建医院投资管理集团,志在成为原阳县医疗产业的龙头企业,努力实现资本与产业的有机融合,通过输出资本、知识与管理,为推进我县医疗事业和医疗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制度进步做出有益的尝试;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做出贡献。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河南省政府《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为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医院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原阳新东方医院。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企业规模
第三条 医院宗旨是:以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为指导,全面参与我国医疗服务事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旨在推进我国医疗服务事业技术进步和制度进步;树立 “人的整体健康为中心”的全面、协调、科学的发展观,积极探索科学的现代医院管理体系,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经营管理效能型医疗服务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院总投资600万元左右。第一期规划病床位数21张。
第三章 总经理管理模式
第五条 医院设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三人。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为的医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医院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医院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医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医院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拟订合并、分立、变更医院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医院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医院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七条 总经理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总经理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一)主持医院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医院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医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医院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医院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医院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遵守医院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医院利益,不得利用在医院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医院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医院资金或者将医院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总经理不得将医院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不得以医院资产为本医院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医院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医院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医院所有。除医院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医院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医院秘密。
(五)执行医院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医院章程的规定,给医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医院财务、会计和税务管理
第十条 医院应建立、健全如下的财务、会计制度:
(一)医院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1月30日前送交集团。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医院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医院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五章 医护人员的雇佣和解聘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工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医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十二条 建立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十三条 医院依法解雇医务人员。
第六章 医护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七章 医院工会组织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工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可成立工会。
第十五条 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医院学术组织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可成立学术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依法开展学术活动。维护学术自由,促进学科发展。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医院董事会批准生效。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
民营医院章程篇二
为把上饶信州康桥医院做好、做大、做强,明确公司(董事会)与职业院长的责、权、利,使院长有职有权,在院长的领导下,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以取得医院最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依照现代企业管理体制,实行投资人与职业院长相分离制度。第二条 医院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第三条 医院财务实行财务总监审计制度。
第二章 公司权力与义务
第四条 决定任免职业院长。
第五条 决定医院规模、经营管理体制、重大改革。第六条 决定专家、学科带头人的招聘。第七条 决定并采购大中型医疗设备。
第八条 按医院计划,以物优价廉采购药品、医用器材用品和后勤物资器材用品。第九条 第七、八条所涉及设备药品物资器材用品,把进价及时通报医院,用于售价制订和成本核算,并全部纳入医院管理。
第十条 各项收入存入公司提供的帐户,实行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帐帐相符。支出实行储备金使用制度(附件一)。第十一条 审批医院按规定上报的文件。
第十二条 协助院长开拓对外联络,在建院初期尤其重要。第十三条 全力支持院长的工作。
第三章 院长权力与义务
第十四条 医院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由院长组阁副院长、总护士长、科主任、科护士长(由总护士长提名),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医院人、财、物、行政、医疗医技护理、医疗纠纷、医疗安全、教学科研、后勤供应、生活保障、市场拓展、信息网络、治安保洁、经营管理等全权由院长负责。第十六条 负责制订医院长远规划、计划与总结、经营管理方案与实施办法,并报公司审批。
第十七条 负责制订员工招聘与待遇标准、医院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员工基础工资提升和效益工资分配方案,并报公司审批。
第十八条 负责制订员工水电、住房、伙食补贴、休假、加班加点等待遇标准与实施办法,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 负责制订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管理办法与差旅费报销标准,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 负责制订医院收费标准和药品等所有收费材料销售价格。第二十一条 实行“一支笔”制度,由院长审签报销单据。
第二十二条 院长有权对科室和个人进行奖励(薪金或物资)与处理。第二十三条 院长对上为董事会负责,对下为职工负责,对外为病人负责。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战略建议和业务支持。
第四章 财务总监职责
第二十五条 财务总监由公司派出,定期(半年或1年)或不定期对医院财务、收入支出、医疗设备单机核算、药品材料价格、收费标准等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制订审计项目,明确审计结果,并将结果及改进措施通报医院,并上报公司。第二十七条 审计应坚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问责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绩效考核与问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制订绩效考核标准与实施办法(附件二),由公司对院长、副院长进行考核。第三十条 医院在一年内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两次以上,因管理不到位发生重大医疗安全,如坠床致死亡或残废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不良事件等,对院长、副院长、责任人进行问责,必要时予以经济处罚。
第六章 工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 依照“工会法”成立泰康医院工会,由职工代表选举工会主席(兼职),制订医院工会章程。
第三十二条 工会积极议政,踊跃对医院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医院工作。第三十三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利和利益。第三十四条 公司、医院大力支持工会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目标是一致的,更应求同存异,以诚相待,多做沟通,做好工作。第三十六条 依法办院,依法治院,坚持层级管理,各负其责,避免多重管理或交叉管理。第三十七条 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第三十八条 建立商业机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建立董事会与院长联系会议制度,特别在建院初期尤为重要(每月一次或随机召开)。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修订与更改由董事会负责。
上饶信州康桥医院
民营医院章程篇三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滨州市民营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的民营医院和民营医院管理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各级民营医院和民营医院管理工作者及社会各界热心民营医疗卫生事业的人士,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促进民营医院的建设和专业人才的成长,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工作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强化民营医疗系统内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和全方位的经济技术与合作。积极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为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滨州市卫生局、登记管理机关滨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滨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民营医院的管理与监督;
和管理办法的调查研究;
(四)受相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民营医院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组织开展国内外民营医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承办对民营医院有关法律、政策、管理等问题的咨询服务;
(十)办理相关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会 员
(一)个人会员
1、从事医疗卫生行政、医院管理、管理科研和教学工作三年以上或获得助理执业医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称者;、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通过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予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拱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的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以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限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以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台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社会捐赠;
(三)政府部分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会费统一交于本会办公室,并开具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会费每年交纳一次,具体交纳时间由协会通知各会员单位。
会费的使用:(1)开展学术活动及学术活动的优秀论文奖励;
(2)会员福利:免费发放协会简报;(3)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
4)奖励会员单位的优秀管理者及优秀工作者;(5)用于对会员的其它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厅和卫生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卫生厅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卫生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营医院章程篇四
第一条 为强化县级公立医院(包括xx市人民医院和xx市中医医院,以下简称公立医院)管理,建立有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管运行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促进公立医院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升公立医院的服务能力,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立医院是由xx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承担市域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公立医院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服务收费和其他收入。
第四条 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度分离的原则,实行医管会领导下院长负责制,强化经营管理责任,由院长依法依规经营、管理。
第五条 公立医院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六条 公立医院的宗旨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七条 公立医院主要承担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一般疑难疾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和转诊;适宜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第八条 公立医院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独立承担经济、民事和社会责任。xx市人民政府设立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会),代表市政府行使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为公立医院管理决策监督机构。医管会在市卫生局设立专门办公室(简称医管办)。
医管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和现代医院制度建设。决定县级公立医院发展规划、章程拟订和修订、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院长选聘与薪酬制度等事项。审定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资产运营和年度工作报告。按规定程序对医院报告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和重大业务进行审查。
医管办主要职责是:负责承担医管会日常工作,监督县级公立医院运行。制定考核评价方案,报医管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绩效考核。联系市财政部门对市公立医院进行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管。
公立医院管理层执行医管会决策,履行医院日常经营管理职责,执行过程中接受医管办、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形成决策、执行、监督分工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
第九条 公立医院管理层执行医管会决策,履行医院日常经营管理职责,定期向医管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公立医院管理层由院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医管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 公立医院院长产生方式为医管会聘任,副院长产生方式为院长提名,医管会聘任。
第十二条 公立医院管理层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立医院管理层履行以下职责:组织落实医管会对医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全面负责医院业务工作;管理医院日常事务;负责医院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立医院管理层具有以下自主经营权:
(一)人事管理权。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权相统一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
(二)内部机构设置权。按照等级医院管理规范和满足群众就医需要为原则,可自主设置内部职能机构,决定各科室编制和人员组成。
(三)副职推荐权和中层干部聘任权。医院副院长由院长提名推荐,医管会聘任。医院中层干部人选经医院管理层讨论决定后由院长聘任。
(四)收入分配权。在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自主确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收入分配方案。
(五)年度预算执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医院财务规定科学合理组织编制预算,经医管会同意后按要求严格执行预算。
第十五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医院业务工作;
(二)管理医院日常事务;
(三)负责医院的人事、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四)按照医管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立医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医院与职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医院规章制度的职工,公立医院有权解除聘用合同或予以辞退、开除,处理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立医院在已核的编制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的通用岗位类别和等级,在标准范围内自主设置、调整内设机构和岗位,决定医院各部门的人员编制,报市编制、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在编制范围内需新进人员,按程序报批后,实行公开招聘,由人社、卫生主管部门或由医院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高技能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经市医管会同意,由医院和相关部门考核后,可直接聘用。
第二十条 公立医院按照公开、公正、规范操作的原则;按照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原则;按照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的原则,自行制定医院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在规定提取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实际考核结果自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公立医院执行国家规定的《医院财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立医院财务人员执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配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立医院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相关规定实施资产管理。公立医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公立医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公立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公立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立医院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公立医院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公立医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二十九条 公立医院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公立医院须设立院务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辅助决策的职能。
院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层、部分行政和业务科室负责人、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人数一般为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五分之一。院务委员会成员相对固定,任期与院长任期相同。院务委员会由院长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集。
第三十一条 院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讨论医院重大改革事项、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讨论重大设备购置、基本建设计划、重点科研项目、财务预决算;
(三)讨论医院内部机构设置与调整,新技术运用和人事管理等;
(四)讨论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五)讨论院长认为需要提交院务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院长应充分尊重和听取院务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每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三条 院务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中需经医管会或医管办审批的,须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四条 院务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中需经医院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作出决定的,由院长负责提出。
第三十五条 副院长向院长负责,在院长授权的分管职责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第三十六条 院长负责定期召开医院管理层办公会议。医院管理层办公会议是集体研究、解决行政业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决策会议。必要时可请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列席参加。
第三十七条 医院重大决策必须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医院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前必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县级公立医院应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公用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质量安全、服务流程、费用、效率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医管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经医管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由公立医院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市医管会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民营医院章程篇五
为发展我区医疗卫生事业,促进我区医疗卫生事业整体实力和水平的跨越式发展,为推进我省医疗事业和医疗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制度进步做出有益的尝试;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做出贡献。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贵州省政府《贵州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贵州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为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医院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六枝康佳医院医院。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企业规模
第一条 医院宗旨是:以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为指导,全面参与我国医疗服务事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旨在推进我国医疗服务事业技术进步和制度进步;树立 “人的整体健康为中心”的全面、协调、科学的发展观,积极探索科学的现代医院管理体系,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经营管理效能型医疗服务事业做出贡献。
第三章 医院财务、会计和税务管理
第一条 医院应建立、健全如下的财务、会计制度:
(一)医院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1月30日前送交集团。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医院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医院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章 医护人员的雇佣和解聘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工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医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二条 建立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三条 医院依法解雇医务人员。
第五章 医护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章 医院工会组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工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可成立工会。
第二条 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医院学术组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可成立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依法开展学术活动。维护学术自由,促进学科发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章程由医院董事会批准生效。
第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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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章程篇六
关于民营医院加强管理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农合医疗政策,确保我镇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健康稳步发展,规范服务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就医难,看病贵的问题,特制定新农合违规处罚制度。
一、有以下情节的行为视为违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理。
1.不按门诊指征严格把关,随意放宽指征收入院的,故意延长治疗天数的。
2.虚挂住院病人,伪造病人资料,与病人串通记空账等方式套取新农合资金行为的。
3.经办人员和医务人员在病人门诊时,不严格验证或知道该病人与证件不吻合,也不向上级领导反应,由此给新农合资金造成损失的。
4.不以病所需,不科学配伍用药,违反抗菌药物使用、联合应用原则的。
5.直接或间接对病人优惠的,6.超范围收费的,超标准收费的,改变收费项目名称的。经群众举报或督查人员查到一经核实按诈骗国有资产罪处理,移交司法机关执行。
违反收费。超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改变收费项目名称。
1、门诊转住院,过的治疗,用药不合理
民营医院章程篇七
第一条 为强化县级公立医院(包括xx市人民医院和xx市中医医院,以下简称公立医院)管理,建立有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管运行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促进公立医院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升公立医院的服务能力,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立医院是由xx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承担市域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公立医院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服务收费和其他收入。
第四条 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度分离的原则,实行医管会领导下院长负责制,强化经营管理责任,由院长依法依规经营、管理。
第五条 公立医院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六条 公立医院的宗旨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七条 公立医院主要承担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一般疑难疾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和转诊;适宜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第八条 公立医院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独立承担经济、民事和社会责任。xx市人民政府设立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会),代表市政府行使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为公立医院管理决策监督机构。医管会在市卫生局设立专门办公室(简称医管办)。
医管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和现代医院制度建设。决定县级公立医院发展规划、章程拟订和修订、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院长选聘与薪酬制度等事项。审定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资产运营和年度工作报告。按规定程序对医院报告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和重大业务进行审查。
医管办主要职责是:负责承担医管会日常工作,监督县级公立医院运行。制定考核评价方案,报医管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绩效考核。联系市财政部门对市公立医院进行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管。
公立医院管理层执行医管会决策,履行医院日常经营管理职责,执行过程中接受医管办、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形成决策、执行、监督分工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
第九条 公立医院管理层执行医管会决策,履行医院日常经营管理职责,定期向医管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公立医院管理层由院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医管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 公立医院院长产生方式为医管会聘任,副院长产生方式为院长提名,医管会聘任。
第十二条 公立医院管理层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立医院管理层履行以下职责:组织落实医管会对医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全面负责医院业务工作;管理医院日常事务;负责医院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立医院管理层具有以下自主经营权:
(一)人事管理权。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权相统一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
(二)内部机构设置权。按照等级医院管理规范和满足群众就医需要为原则,可自主设置内部职能机构,决定各科室编制和人员组成。
(三)副职推荐权和中层干部聘任权。医院副院长由院长提名推荐,医管会聘任。医院中层干部人选经医院管理层讨论决定后由院长聘任。
(四)收入分配权。在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自主确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收入分配方案。
(五)年度预算执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医院财务规定科学合理组织编制预算,经医管会同意后按要求严格执行预算。
第十五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医院业务工作;
(二)管理医院日常事务;
(三)负责医院的人事、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四)按照医管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立医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医院与职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医院规章制度的职工,公立医院有权解除聘用合同或予以辞退、开除,处理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立医院在已核的编制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的通用岗位类别和等级,在标准范围内自主设置、调整内设机构和岗位,决定医院各部门的人员编制,报市编制、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在编制范围内需新进人员,按程序报批后,实行公开招聘,由人社、卫生主管部门或由医院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高技能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经市医管会同意,由医院和相关部门考核后,可直接聘用。
第二十条 公立医院按照公开、公正、规范操作的原则;按照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原则;按照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的原则,自行制定医院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在规定提取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实际考核结果自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公立医院执行国家规定的《医院财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立医院财务人员执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配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立医院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相关规定实施资产管理。公立医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公立医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公立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公立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立医院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公立医院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公立医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二十九条 公立医院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公立医院须设立院务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辅助决策的职能。
院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层、部分行政和业务科室负责人、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人数一般为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五分之一。院务委员会成员相对固定,任期与院长任期相同。院务委员会由院长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集。
第三十一条 院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讨论医院重大改革事项、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讨论重大设备购置、基本建设计划、重点科研项目、财务预决算;
(三)讨论医院内部机构设置与调整,新技术运用和人事管理等;
(四)讨论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五)讨论院长认为需要提交院务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院长应充分尊重和听取院务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每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三条 院务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中需经医管会或医管办审批的,须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四条 院务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中需经医院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作出决定的,由院长负责提出。
第三十五条 副院长向院长负责,在院长授权的分管职责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第三十六条 院长负责定期召开医院管理层办公会议。医院管理层办公会议是集体研究、解决行政业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决策会议。必要时可请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列席参加。
第三十七条 医院重大决策必须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医院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前必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县级公立医院应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公用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质量安全、服务流程、费用、效率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医管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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