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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惠民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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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资金管理办法篇一
2011年11月30日
一、2011年惠民资金兑现情况
从2011年1月1日至10月19日止:一是兑现各种家电下乡补贴xx件,总金额xx元。二是兑现汽车及摩托车下乡补贴xx辆。总金额xx元。三是兑现粮食直补xx户,金额xx元。
二、2011年惠民资金兑现基本情况
一是:领导重视、责任明确。我镇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年初均成立了惠民行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建立健全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责任体系,将各项惠民行动工作责任落实到主要领导和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建立了民主决策机制、投入保障机制、督促检 1 查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落实了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的工作报告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了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体明确、相互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是:广泛宣传、群众拥护。各级、加大了对惠民政策的宣传工作力度,利用各种会议、走访座谈、印发宣传资料,干部群众齐动员、社会各界共参与,真正把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确保了各项惠资金的全面落实。
三是:突出重点,开展督查,按惠民惠农资金管理工作要求,财政所多次主动深入基层,督查惠民资金兑现情况,针对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和群众长期信访难以落实的问题进行专项督查,同时把惠民惠农资金落实与村两委主要领导换届相结合,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督查中采取听取汇报、明查暗访和查对资料等的办法,并深入农户了解资金发放情况,从政策宣传,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实行张榜公示,对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分析原因,提出建议,让制度缺失得到弥补,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二、2011年惠民资金兑现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惠民行动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在惠民资金兑现的操作程序上不够全面,惠民资金落实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对家电补助的政策理解不够,个别地方未跟踪到位。特别是实行“商审商付,财政结算”政策后,对“商审商付,财政 2 结算”的政策了解不够,认为那全是商家的责任,对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真实性没有把关,只注重了网上审核通过。收取的家电档案资料未认真审核。
三是存在着对惠民行动监查力度不够,组织协调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服务不到位。
四是对实施惠民行动的宣传不深入,缺乏对惠民行动重要性、现实性、整体性的认识。
三、惠民资金兑现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是进一步深化认识、坚持标准、扎实工作。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实施惠民行动的科学内涵。按照“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的要求,增强执行力,将实施惠民行动与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结合起来,以新的作风去落实惠民行动,以实施惠民行动来检验作风的转变,通过扎实的工作将惠民行动各项目标落实到位,真正体现惠民利民。
二是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按上级要求真正把任务落实到基层、落实到项目、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头,不留盲点。要进一步完善实施惠民行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确保惠民行动更进一步顺利实施。
三是进一步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强化服务。一是强化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实行“阳光运作”。落实公示制度,把补助的对象、标准、项目、举报电话等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真正做到惠民资金落实公开、公平、公正。
四是端正工作态度、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沉下去抓落实,对惠及困难群众的利益一定要及时的、不折不扣的兑现,努力为基层服好务、为人民群众服好务。
五是加强督导、确保落实。对惠民资金的落实和兑现实行日常监控和指导协调,做到全程监控、跟踪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用及时整改,限期整改。真正把惠民资金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惠民政策惠及群众。
六是加大宣传力度、接受群众监督。通过媒体报道、开辟专刊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惠民工作内容、具体目标、惠及对象等事项进行广泛宣传,让群众了解惠民政策、支持惠民行动、将惠民行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惠民资金管理办法篇二
xxx关于两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两项资金管理,提高两项资金使用效益,实现两项资金亲民爱民和有效、有形、有牌的目标,根据四川省两项资金管理督查试行办法(川民开办[2004]11号)和 四川省扶贫资金县级财政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xxx实际,特制定《xxx县两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两项资金项目县级财政报帐制是指两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审定、批准的项目、签定的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工程合同书)、项目工程建设进度,附报帐原始凭证,按规定程序分期报县民宗局、财政局审核后核拔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严格按照省、市确定的两项资金投入的方向、重点和县上的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既符合地方实际,又要带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必须有职能部门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第五条两项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六条两项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帐)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任何人不得改变审定项目资金的用途,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使用,严防资金跑、冒、滴、漏现象,杜绝挤占、挪用、随意调整资金等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帐资金拨付实行转帐结算,分期拨付,严格控制现金支出.第八条两项项目资金实行公示制.项目启动后,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地将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公示;项目验收合格后,县民宗局按季上墙项目实施地的项目名称、实施时间、建设内容、投入资金、受益人数、项目收益,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九条项目启动项目资金到位后,县民宗局及时通知实施单位做好并上报与村、组(或建设工程承包人)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工程合同书)、项目实施方式、项目用款计划、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基础设施项目批文、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资格证、申请项目启动的书面材料,县民宗局及时审定、协调、落实项目启动金后,再与实施单位党政一把手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并随发项目启动通知书。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单位及时向县民宗局书面申请项目验收,县民宗局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现场评估、验收,并向实施单位书面发出项目验收意见书,实施单位收到项目验收意见书后及时向县民宗局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五章报帐程序
第十二条实施单位是两项资金项目的报帐人。民宗局与实施单位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实施单位与村、组(建设工程承包人)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工程合同书)。农户自建或联办项目,实施单位应与农户签定项目自建责任书。项目自建责任书应明确户主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建设内容、补助环节、补助标准等内容。上述责任书(含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工程合同书、自建责任书)随同县民宗局初审的项目启动资金申请表送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两项资金项目启动前,由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审定的资金补助额向县民宗局提出用款申请,县民宗局提出初审意见并报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财政局预拨补助额的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
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和县民宗局、财政局审定的用款计划凭原始凭证及时报帐。由实施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相关原始凭证提出报帐申请并填制报帐申请书,送县民宗局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局审核并据此报帐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实行工程承包的两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提出报帐申请并填制报帐申请书,按规定程序报民宗局审核同意后,再报财政局审核。
第十五条两项资金项目所需物资、材料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应当按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领用的物资、材料必须经县民宗局、实施单位责任人同意,经办人、监督人签字,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
第十六条 基础设施建设的两项资金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可在项目工程补助款中预留10%的资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若未发现质量问题,实施单位可向县民宗局提出拨款申请,县民宗局报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为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以下情况,县民宗局不予受理、审核:
1.未列入两项资金项目实施计划的;
2.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帐文件和凭证的;
3.报帐程序中弄虚作资金项目,有挤占、挪用行为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6.领导没有签字的;
第十八条两项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填制xxx县两项项目资金报帐单、项目实施情况(含分期用款情况)报县民宗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再送分管领导签批。县财政局收到报帐资料后,若报帐依据充分、报帐手续完备,应及时拨付所剩资金。
第六章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报帐申请书 实施单位报帐时必须据实填写报帐申请书。报帐申请书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报帐金额、县民宗局和财政局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条 两项项目资金报帐时需提供:支付原材料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认可的行业正式发票,入库单、出库单上的数量、金额必须与正式发票上的相应内容一致,正式发票反映的金额、用途必须与实施项目的内容相一致,票据规范。
对农户实行现金、物资直接补助的,报帐时需提供农户现金或物资补助登记表,登记表必须载明户主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补助金额、规格、数量等内容,登记表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名(章)。
第二十一条实行工程承包的两项资金项目,报帐时需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验收意见书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各种票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帐。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行责任人负责制 所有两项资金项目的实施都实行一把手责任制,由行政一把手审批并与实施单位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实行限时完成 所有两项资金项目必须按计划如期启动、实施、完成,不得跨年,超期收回资金。
第二十五条两项资金项目实行建卡、专项归档管理两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环节均随项目进程在卡上同步实施、如实记载,并由专人按时归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惠民资金管理办法篇三
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财办〔2011〕68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国家惠民政策,切实加强财政惠民补贴资金管
理,根据河南省《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
见》,制定了《河南省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
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河南省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
实 施 方 案
为认真落实国家惠民政策,切实加强财政惠民补贴资金管理,省财政厅决定从2011年7月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以“一卡(折)通”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现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财办„2011‟5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国家惠民补贴政策,加强财政惠民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基本原则
各主管部门权责不变、分工协作;
发放流程规范透明、方便高效;
各项财政惠民补贴资金集中整合、一卡(折)发放。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一卡(折)通”制度,实行“一人一卡(折)一号”
“一卡(折)通”就是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惠民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拨入代理金融机构的内部结算账户,由代理金融机构将补贴直接打入个人存折账户的兑付方式。
卡(折)一号”。
推行“一卡(折)通”改革,一是整合、清理和规范,对以往办理的各种财政补贴专用卡(折)重新梳理,指定一个作为“一卡(折)通”专用卡(折),其他的卡(折)转变为普通的储蓄用卡(折),本人可自行选择留用或销户。二是对需要发放新卡(折)的对象,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发放,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于以户为单位发放惠民补贴资金的,要将惠民补贴资金直接打入户主的存折账户。
对于通过减免方式享受到的补贴,这类补贴资金不是直接支付给人民群众,而是支付给相关机构(或公司)。这类机构作为领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象,不需要办理“一卡(折)通”专用卡(折),直接使用单位现有的银行账户即可。
(二)纳入“一卡(折)通”的资金范围
•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已明确了纳入“一卡(折)通”的补贴资金范围,共计31大类,43小项。其他补贴项目和新增补贴项目也要逐步纳入“一卡(折)通”管理。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财政惠民补贴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7月-8月20日)
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召开专门会议,动员部署“一卡(折)通”改革工作。同时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各县(市、区)要相应地发布•告城镇居民和农民朋友的公开信‣,宣传改革的意义、目的和内容,具体明确补贴资金的标准及政策依据等,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21日-10月31日)
制定工作方案。各省辖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部署软件系统。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开发•河南省财政惠民补贴资金管理一卡通信息系统‣。该系统采用市级集中部署模式,各县(市、区)及乡镇通过财政广域网连接到服务器;数据库使用oracle10g,可与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共用小型机系统,存储设备可适当扩充;中间件采用weblogic8.1.5,需另配一台高性能服务器作为应用服务器。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各省辖市财政局积极配合,做好软件的安装部署工作。
开展业务培训。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和乡镇财政具体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和软件操作培训,熟悉信息采集、分户清册编录和数据资料传递程序等相关业务知识和工作要求。省财政厅负责软件培训的师资调度和时间安排,各省辖市财政局要向省财政厅报送培训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自行负担培训费用,包括学员的食宿、师资教材等费用。
采集整理信息。乡镇政府组织负责补贴项目管理的相关站所,根据职责分工,采集补贴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一卡(折)通”卡(存折)号等相关基础信息,进行清理审核,整理成册,并张榜公布,经群众签字认可后,建立信息数据库。
9月底以前“一卡(折)通”存折必须认定发放完毕,各项补贴资金全部纳入“一卡(折)通”发放。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各省辖市财政局负责对本辖区的县(市、区)惠民补贴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逐项验收,对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1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年底前会同有关厅(局),对全省“一卡(折)通”改革情况进行抽查,总结经验,树立典型。
四、工作要求
推行财政惠民补贴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地区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改革的各项工作。
卡(存折),不得委托别人代领代发。对居偏远山区、行动不便的农户,乡镇财政所人员要服务上门,直接将“一卡(折)通” 卡(存折)送达农户。对举家外出务工的农户,由乡镇财政所妥善保管“一卡通” 卡(存折),未经本人授权,不得发放给任何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按有关金融法规办理。
相关部门对采集的惠民补贴资金基础信息进行审核,对资金发放进行监督;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完善硬件设施,实现县乡联网,为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工作保障。
补贴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定相关惠民补贴资金的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做好相关证件的发放;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的确定和变更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的发放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职能站(所)、村委会对群众基础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审核;落实惠民补贴资金“一卡(折)通”改革中各站(所)间的衔接工作;抓好财政惠民补贴资金服务窗口建设,建立办事大厅,集中办公,做到制度上墙、政策公开、责任到人、热情服务,切实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代理金融机构负责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折)通”储蓄卡(存折)的办理;告知群众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卡(存折)的方法,存、取款要求和免费查询的方式方法。
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监管力度,严格遵守“六到户”、“六不准”的工作纪律,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要给予坚决纠正。并建立工作制度,定期对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级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要将惠民补贴资金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惠民资金管理办法篇四
为规范我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管理,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关于印发罗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学生在校时间实际结算;本资金全部用于为我校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营养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
二、我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行食堂供餐方式,供餐内容为每周一、二、三、四、五中餐供给营养餐。
三、本资金财务审批实行会计管账、出纳管钱、总务主任管物、经办人签证,校长审批的办法;定期公开本资金账目,接受营养餐监督小组审核。
四、总务处组织营养餐询价,报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同意采购。供货商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产品合格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书复印件和发货单,总务处备案。
五、总务处组织营养餐采购验收,详细填写学生营养餐食堂供餐日志及原材料采购验收清单,经办人签证,营养餐管理员和校长签字,根据采购合同和采购发票将采购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六、总务处每周五公示下周营养餐食谱表,中途如有调整,要更改公示,接受监督;食谱价格表原始表由采购验收人员签证并存档;总务处填写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日志存档。
七、总务处每周组织办理营养餐资金结算手续,凭营养餐采购单据和供餐日志,填写《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结算单》,由会计报账。
八、教务处建立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数据库,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实行异动月报制度,每月20日将异动情况报县教育局。
九、营养餐实行供餐内容公开制度,供餐菜肴与公示的食谱表一致,数量与教务处核定的学生数对应。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上级相关规定。
惠民资金管理办法篇五
结余资金是指同各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下文是最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四条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第五条 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六条 中央部门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以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为基础,并保持一致。
第七条 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资金: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出的账面资金。
第八条 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 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十条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第十一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部门预算中批复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第三章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之前均视为在实施周期内,下同),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除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外,已批复预算资金中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情况。部门预算中批复的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中央部门结余资金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因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实施周期结束,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
第十九条 部门机动经费在批复当年未动用的部分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部门应在45日内完成对结余资金的清理,将清理情况区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报财政部。清理后的结余资金,中央部门不得继续动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报送的结余清理情况后,应及时发文收回结余资金。
第二十二条 年初财政部发文收回的结余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并根据部门决算批复情况对收回资金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年初收回的结余资金数如需调整,中央部门应在8月31日前提出调整申请报财政部。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申请后,应及时发文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目标完成、项目提前终止或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中央部门应及时清理为结余资金并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发文收回。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按照《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1号)精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中符合相关条件的,报财政部确认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控制结转资金规模
第二十七条 中央部门应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安排分年支出计划,根据实际支出需求编制相关年度支出预算。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中央部门应及时跟踪预算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财政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统计,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加快执行进度的意见和建议报财政部,并采取措施合理加快执行进度。
第二十九条 对当年批复的部门预算支出中,预计年底将形成结转资金的部分,除基本建设项目外,中央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可调减当年预算或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
第三十条 对结转资金中预计年底前难以支出的部分,除基本建设项目外,中央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可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中央部门申请调减预算或对支出用途进行调剂的,原则上应在8月31日前报财政部批准。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申请后,应及时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中央部门调减预算或对支出用途进行调剂后,相关支出如在以后年度出现经费缺口,应在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确定的对应年度支出规模内统筹解决,财政部不再单独安排。
第三十三条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规模较大、占年度支出比重较高的,财政部可收回部分结转资金。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控制、消化结转资金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对考核排名靠前的部门,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排名靠后的部门,适当压缩以后年度支出规模。
第三十五条 中央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结转资金规模控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章 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部门与财政部就预算指标、资金支出情况进行核对。根据核对情况,财政部于1月31日前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数据发给中央部门。
第三十七条 中央部门收到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数据后,应在15日内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报财政部。财政部收到核批表后,应及时发文批复。
第三十八条 年初中央部门申报和财政部批复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时,不得调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如确需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另行办理。
第七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收回
第三十九条 中央部门应按照财政部收回结转结余资金的文件,及时将资金交回国库。
第四十条 中央部门交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时,中央部门应及时调整用款计划,财政部应相应调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指标。
第四十一条 中央部门交回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应在财政部发文规定的时限内将资金交回国库,并将缴款单据印送财政部备查。
第四十二条 收回结转结余资金时,财政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xx〕192号)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收回,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央部门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责成其进行纠正。对未及时纠正的,财政部可将有关资金收回。
第四十五条 中央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xx年1月18日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xx?7号)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的结余按资金用途不同分为经常性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收支结余。经常性收支结余按资金获得渠道不同又分为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一)事业结余的核算“事业结余”科目核算
(二)经营结余的核算“经营结余”科目核算
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其相对应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科目平时一般不核算,只在期末(一般在年末)转账。应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实现的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则为经营亏损。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实现的经营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惠民资金管理办法篇六
项目资金是指在 投资项目总资本中,由投资者 认缴的出资额。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 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对 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下文是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一样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
合同
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 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 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 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 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 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 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20xx]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
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在施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月度奖金(或管理人员岗薪)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如确因承诺垫资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原则上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否则不予兑现。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如业主安排的付款时间较长)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予部分兑现,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收支计划》将款项划拨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项目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除外)。定额备用金标准:大型及特大型项目30000元,中小型项目10000元。定额备用金由项目成本员于项目开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于项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项目成本员应汇总整理有关票据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科报销。项目完工后,项目成本员应及时交回所借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分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六章 项目资金检查与分析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自20xx年11月12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依托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对于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和资金预算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参考同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第三方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专项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预算。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四章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给依托单位。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
结题报告
中予以说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依托单位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项目中期评估时,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财务检查或评估。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决算进行审计认证后,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年度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全面反映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年度收支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
规章制度
执行。
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托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依托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三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5日起施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20xx年6月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xx〕65号)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xx〕64号)同时废止。
惠民资金管理办法篇七
总则
资金计划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券,包括资金的收入、支付、结存。公司应当将所有资金业务纳入本
单位资金计划。
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第二则资金计划的编制内容
资金的收支状况,并进行货币资金综合平衡的计划。
按年度、月度编制。对于年度、月度资金计划中涉及金额较大或重要
项目,应在当年度、月度资金计划中编制项目子计划,包括:
1.管理费用计划。
2.项目工程款支出计划。
3.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4.融资计划。
5.还本付息计划。
6.销售计划。
7.其他。
1.销售收入:销售部门依据各种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编制可收(兑)现
计划数。
2.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技术服务部门依据公司收款条件及合同规定编列
可收(兑)现计划数。
3.其他收入:凡无法直接归属上述收入的都属于其他收入,包括废料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其中,计划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均应加以说明。
1.材料支出
公司采购部门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编列外购材料的资金使用计划。
2.薪金支出
公司工资管理部门依据工资、奖金制度及产销计划、最近实际发生数等资料,斟酌预计编列资金支付计划。
3.期间费用
销售费用:公司销售部门依据销售、营业计划,参照以往年度、月份销售费用占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推算编列。
管理费用:公司管理部门参照以往实际数及管理工作计划编列。
财务费用:资金管理部门依据资金融资情况,核算利息支付编列。
4.税款支出
财务部门依据销售计划,参照以往年度、月份税款支出占销售额的比例,预计所需支付资金,编列支付计划。
5.偿还借款支出
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的还款期限、利息支付方式以及新的融资计划,预计归还的本金和利息,编列资金支付计划。
6.其他支出
凡不属于上列各项的支出都属于“其他支出”其中,计划数额在十万以上者,均应加以说明。
第8条 银行借款及其他
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整个公司的收支计划、资本结构,合理计划按排融资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以保证公司经营所需资金。
第三则资金计划的编制管理
1.资金计划应真实、全面地反映公司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2.各部门应按统一格式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3.各部门应准确、及时地报送各期资金使用计划。
4.资金计划中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均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定。
5.严格按照资金计划开展经营活动,并做好相应的监控、考核。
6.实行资金计划分级管理原则,各计划编制部门负责人对计划的编制执行
承担责任。
第10条 资金计划的编制程序
1.公司资金计划的编制实行自下而上编报和自上而下下达执行的程序。
2.公司各部门按年、季、月编制本部门货币资金收支计划,并上报公司资
金部门。
3.公司资金部门审查、汇兑各部门计划并综合平衡后,报公司领导批准,统一按排各部门的资金计划。
1.每月25日前完成并上报下月的月度资金计划。
2.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完成并上报下季度的资金计划。
3.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下一年度的年度资金计划。
第12条 各业务部门的资金计划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上报。
1.各部门在日常资金收付业务中,应严格执行公司批准的资金计划。
2.业务人员在办理资金收付业务时,应将有关收付款单据和支持文件(包
括合同、发票等)按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设置的审批权限送计划管理人员或财务部核准后,并完成后续审批程序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1.资金计划的调整是指在计划执行期间,由于项目预算调整、出现无法预
测的经济业务等原因,需额外追加资金或变更原计划资金用途。调整资金计划时,须编制“资金计划调整表”。
2.资金计划调整由具体负责项目投资、管理的业务部门提出,具体操作由
资金管理部门跟进。
3.资金管理部门详细填写“资金计划调整表”,说明变更计划的必要性和
合理性,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附调整后的项目投资计划、合同等支持性文件,上报领导批准。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于月、季、年末编制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并根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检查各部门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偏离计划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报领导审批。
第16条
第17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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